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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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適用本辦法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是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的運動產業。 參考資料: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2. 本辦法所定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包括在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機構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的商號、事業。其範圍如下: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的運動事業。 - 社區大學。 - 留遊學服務業。 -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的教育事業。 參考資料: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法規公告 3. 本辦法所定的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指的是具我國國籍的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而影響其與受影響事業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 參考資料:紓困振興辦法相關法規及解釋文件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承攬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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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