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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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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之措施之申請文件、申請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
  2. 2.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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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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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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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12 條規定:「第四條之措施之申請文件、申請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