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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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措施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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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1條第四條規定,如果其他政府機關也制定了和該條相同性質的措施,企業不得重複申請。 根據教育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該法第11條第四條規定,對於為了避免申請重複,如果其他政府機關也訂定了和該措施性質相同的措施,企業就不能將同一項申請提交給不止一個政府機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紓困資源的合理分配及避免重複支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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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