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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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督導與執行、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督導與執行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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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0條指出,在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時,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可以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而教育部督導與執行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則可以依審計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免除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的處置。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0條 - 審計法第77條第1款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審計法 第 7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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