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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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接受利息補貼之受影響事業不得違反前條第二款後段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利息補貼,並收回已補貼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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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第一款規定中,承貸金融機構有義務確實完整保存相關的補貼資料。教育部有權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的作業情形,並且承貸金融機構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 例如,教育部可以要求承貸金融機構提供補貼資料的複本或細節,以了解利息補貼的使用情況。 2. 第二款規定中,接受利息補貼的受影響事業不得違反前條第二款後段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承貸金融機構應立即停止利息補貼,並收回已補貼的利息。 例如,如果一間受影響的事業從事製造業,但在沒有經過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改變成其他業務,承貸金融機構應停止為該事業提供利息補貼並收回已補貼的利息。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實際解釋與適用仍須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最新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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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