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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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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決議,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解散、清算。
  2. 2.法人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應先審酌捐助章程或捐助人之意思、學校人事、財務狀況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人如果依照該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將全部財產捐贈給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則應由董事會按照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進行決議,並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解散和清算程序。在核定前,法人主管機關應先審慎考慮捐助章程或捐助者的意願以及學校的人事、財務狀況等相關事項。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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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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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會依本法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