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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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決議,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解散、清算。
- 2.法人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應先審酌捐助章程或捐助人之意思、學校人事、財務狀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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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人如果依照該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將全部財產捐贈給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則應由董事會按照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進行決議,並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解散和清算程序。在核定前,法人主管機關應先審慎考慮捐助章程或捐助者的意願以及學校的人事、財務狀況等相關事項。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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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