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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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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其為私立國民中、小學者,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基準繳納,指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相當於學費之基準,由該級學校每學期依該基準計算之金額中,提撥百分之三之金額繳納。
  2. 2.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未依規定辦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未於最後加退選結束後一個月內,繳納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於每學期學生註冊後一個月內,繳納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3. 3.私立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繳納者,除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外,並得加計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第45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稱為私立國民中小學的學校,按照學費的70%作為基準繳納雜費,該學校每個學期根據這個基準計算的金額中,提取3%的金額繳納。 2. 第45條第2項規定,所謂未依規定辦理,指以下情況之一: a)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在最後加退選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繳納應提撥的金額。 b)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在每學期學生註冊後的一個月內繳納應提撥的金額。 3. 如果私立學校未按照前項規定辦理繳納,除了根據本法第80條的規定辦理外,也可以加計利息。 根據以上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5條主要是針對私立學校在繳納雜費方面的規定,對於私立國民中小學,應繳納的雜費金額以學費的70%為基準,並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撥繳納;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則分別訂明了繳納的時間點。如果學校未按照規定繳納,則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辦理,並可以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5條)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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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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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其為私立國民中、小學者,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基準繳納,指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