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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其為私立國民中、小學者,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基準繳納,指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相當於學費之基準,由該級學校每學期依該基準計算之金額中,提撥百分之三之金額繳納。
  2.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未依規定辦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未於最後加退選結束後一個月內,繳納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於每學期學生註冊後一個月內,繳納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3. 私立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繳納者,除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外,並得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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