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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其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者,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之。
  2.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先行交付備償款項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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