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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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13 條規定如下: 1. 本貸款的風險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分擔百分之八十的風險;如果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或國防部,則從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如果主管機關是桃園市政府,則從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 2. 前項的主管機關可以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和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這些規定是來自於該辦法的第13條。主管機關分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桃園市政府。在這些主管機關的協助下,學生就學貸款的風險將由主管機關進行分擔,在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之後,分擔風險的百分比為80%,而在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之後,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分擔的風險增加為100%。此外,從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桃園市政府也將開始分擔風險。 此外,根據辦法,在進行信用保證和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進行操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生能夠順利獲得貸款並償還貸款,同時保護主管機關不因貸款违約而蒙受損失。
- 核名詞
- 業名詞
- 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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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