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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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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13 條規定如下: 1. 本貸款的風險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分擔百分之八十的風險;如果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或國防部,則從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如果主管機關是桃園市政府,則從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 2. 前項的主管機關可以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和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這些規定是來自於該辦法的第13條。主管機關分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桃園市政府。在這些主管機關的協助下,學生就學貸款的風險將由主管機關進行分擔,在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之後,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業名詞
  • 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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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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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