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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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 2.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十二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一、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 二、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 3.學生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三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 4.學生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如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得申請緩繳。
- 5.學生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申請緩繳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
- 6.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
- 7.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於離校時,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
- 8.學生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於開始分期償還時,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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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2條,本貸款的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以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的處理,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都要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教育部的《重要訊息-學生貸款專區》(https://studentloan.fund.edu.tw/sloan/f_index.jsp),學生就學貸款的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等處理,具體措施可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辦理。
- 保證人名詞
- 追繳名詞
- 法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註銷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逾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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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