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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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 2.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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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3條,本貸款的對象是有戶籍登記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的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其中,包括有固定修業年限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以及無固定修業年限的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此外,對於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的情況,可以先使用居留證和中華民國護照申請該貸款。這表示駐外人員的子女如果符合其他條件,可以經由居留證和中華民國護照來證明他們的身份,並享受相關的學生就學貸款。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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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