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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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 2.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 3.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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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8條,有關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負擔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根據借款人的家庭收入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標準,貸款的利息負擔規定如下: - 若借款人的家庭年收入低於或等於新台幣一百十四萬元,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被學校認定有必要貸款者,則中央主管機關承擔全部利息負擔。 - 若借款人的家庭年收入介於新台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之間,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借款學生各承擔一半的利息負擔。 - 若借款人根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並資格通過,則借款學生需自行承擔全部利息負擔。 2. 在償還期開始的日期之後產生的利息,除了由相應的主管機關負擔的部分外,其餘的利息負擔由借款學生自行承擔。 3. 根據每年的預算編列,相應的主管機關應負擔所需的利息負擔。 以上是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8條進行的逐條釋義。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在該法條中並未提供具體的利息負擔的計算方式或者金額。貸款利息負擔的具體金額應根據個人情況和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標準進行具體計算。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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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