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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之人數,為一人者,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其人數為二人以上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2.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3.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年編列預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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