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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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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2. 2.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及配合銀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
  3. 3.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4. 4.學校審查學生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
  5. 5.各該主管機關得查學校辦理前項費用發放情形,並納入核定學校相關獎補助經費之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這表示學校在每學期註冊之前,需要公告或通知學生有關貸款的相關規定,並要求學生參加貸款常識的宣導講習。在必要時,學校可以在講習期間舉辦貸款常識測驗。 範例:學校在每學期開始前公告,要求所有貸款學生參加由學校舉辦的貸款常識講習。在講習期間,學生需要參加測驗以確認他們對貸款常識的理解程度。 2.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及配合銀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 這表示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需要依據學校的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在註冊之前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需要完成身份辨識和驗證,以配合銀行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範例:學生根據學校公告的規定,與其保證人一同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並在註冊前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同時,他們需要按照銀行要求進行身份辨識和驗證。 3.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這表示在註冊時,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向學校申請暫時緩繳其他學雜費。但是如果經審查不合格,學校會通知學生需要補繳相應的費用。 範例:申請貸款的學生在註冊時向學校申請暫時緩繳其他學雜費。如果學校審查後發現學生不符合條件,學校會通知學生需要補繳相應的費用。 4.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 這表示學校在審查學生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後,除了從貸款中扣除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之外,剩餘的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立即發放給學生。 範例:在審查完成後,學校確定學生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學校會從貸款中扣除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剩餘的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將立即發放給學生。 這些解釋是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9條的規定,並參考了該法規的相關資料,以及該法規所涉及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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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