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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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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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學生就學貸款的還款方式和相關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就學貸款的學生在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根據規定還款。然而,根據該條的各款情況,學生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遲還款,並需要在延遲還款前通知承貸銀行: - 繼續在國內就學的學生可以在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貸款。 - 服義務兵役的學生可以在役期滿後償還貸款。 - 參加教育實習的學生可以在實習期滿後償還貸款。 - 退學或休學的學生應在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的學生應在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且獲得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的留學獎助學金者,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繼續升學,學業完成後償還。 - 無固定修業年限的專科以上進修學院的學生,在貸款期限結束後償還。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除了在職專班的學生根據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他接受貸款的學生應在完成學業後一年後開始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若貸款學生的前一年收入未達一定金額、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遭受經教育部認定的重大災害,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延遲還款或降低貸款利率。這些一定金額、期限和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4.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學生在還款期限開始後可以向銀行申請暫緩本金的償還。暫緩期間每次至少一年,總計不得超過八年。暫緩期間的利息除由相關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5. 根據該條第五項的規定,貸款期限為一個學期的學生,可以以一年作為還款期限,以此類推。然而,經學生專案申請並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可以將還款期限延長到一年六個月;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可以將還款期限延長到兩年。還款期間的利息由學生負擔。 6. 根據該條第六項的規定,學生在原還款期限開始日前,若有第一到第三款的情況,且未根據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導致逾期還款,可以檢附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並在同意後按第二項的規定期限還款本息。 7. 根據該條第七項的規定,學生在原還款期限開始日後有第一到第三款的情況,且未按原定期限還款時,應先還清已到期的本息和違約金後,再按第二項的規定期限還未到期的本息。 所參考的資料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來自教育部網站,資料更新日期為2021年7月19日。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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