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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