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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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助學金發給就讀教育部或香港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家境清寒學行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 調景嶺各中文中學高中畢業生或難胞子女就讀大專院校者,應為優先受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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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