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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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助學金申請手續及審核程序如左: 一、申請手續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由各校院合於第三條規定之學生填具申請表送由學校負責核轉文協辦理。 (二) 申請時間:於每學期學校開學三週內為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三) 申請學生應繳證件:申請表二份附貼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繼續申請學生可免填) ,並應檢附本學期註冊證影本及前學期學行成績單 (一年級新生檢具原畢業學校最後一學期成績單) 。 二、審核程序:初審由學校自行辦理,符合規定之申請人由文協約談後提審委會複審,並將審查結果函覆各校轉知受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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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第5條,助學金的申請手續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手續: 1. 學生每學期申請一次助學金,依照第三條的規定由符合資格的學生填寫申請表,並由學校轉交文協進行審核。 2. 申請時間:每學期學校開學三週內,逾期將不予受理。 3. 申請學生應提供的文件:申請表兩份,附貼最近二吋半身照片兩張(繼續申請學生可免填),並應附上本學期註冊證的影本以及前學期學業成績單(一年級新生需提供原畢業學校最後一學期的成績單)。 二、審核程序: 1. 初審由學校自行進行,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將進一步由文協進行約談並提送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 2. 審查結果將函覆各校,通知受助學生。 根據這些資料,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規定了申請手續及審核的程序。學生需要在每學期開學三週內提交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文件。初審由學校進行,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將進一步進行複審。審查結果將函覆各校,通知受助學生。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提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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