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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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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助學金每學期發放時,由審委會派員公開直接發給,凡准受助學生均應攜帶學生註冊證前往文協親簽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在每個學期發放助學金時,由審委會指派的人員公開直接發放給受助學生。受助學生在領取助學金時,應攜帶學生註冊證前往文協親自簽收。這表示助學金的發放是透過審委會派員進行,並要求受助學生親自前往領取,並出示學生註冊證明文件以作身份驗證。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

  • 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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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助學金每學期發放時,由審委會派員公開直接發給,凡核准受助學生均應攜帶學生註冊證前往文協親簽具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