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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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助學金每學期發放時,由審委會派員公開直接發給,凡核准受助學生均應攜帶學生註冊證前往文協親簽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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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在每個學期發放助學金時,由審委會指派的人員公開直接發放給受助學生。受助學生在領取助學金時,應攜帶學生註冊證前往文協親自簽收。這表示助學金的發放是透過審委會派員進行,並要求受助學生親自前往領取,並出示學生註冊證明文件以作身份驗證。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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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