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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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本助學金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助學金: 一、中途離校或退學者。 二、發放助學金時限超逾二週而無故未親自簽領者。 三、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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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接受助學金的學生停止助學金的情況。根據該條的內容: 一、如果學生中途離校或退學,將停止其助學金。 二、如果發放助學金的時限超過兩週,學生未親自前往簽領助學金,將停止其助學金。 三、如果學生受到大過及以上的處分,將停止其助學金。 這些規定明確了停止助學金的情況。例如,如果學生在接受助學金期間中途離開或退學,根據這個規定,助學金將會停止。另外,如果學生忽略了規定的簽領時間,超過兩週未前往領取助學金,也將停止其助學金。最後,如果學生受到大過及以上的處分,也將停止其助學金。 (請注意,這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分析,具體細節還需參考相關的法規或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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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