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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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學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 2.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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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應該在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如果家長是應徵召現役者,則應提供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在營服役證明。此外,還需要提供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申請的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對於減免學費申請,公立學校應該在註冊時直接進行減免。私立學校則需要在註冊時進行減免後,製作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保留在學校,另一份作為核銷的掣據,並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補助經費的請求。 參考資料:「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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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