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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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為學費減免,其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公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中等學校:公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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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第5條,學費減免的經費來源如下: 1. 專科以上學校:如果是公立學校,經費應該依照預算程序編列;如果是私立學校,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援。 2. 中等學校:如果是公立學校,經費應該依照預算程序編列;如果是私立學校,則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援,不過根據地方財力的情況,政府也可以另外制定實施辦法。 範例:例如某現役軍人的子女在就讀一所公立大學,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該大學應該編列預算來支應該學生的學費減免;又假如某現役軍人的子女在就讀一所私立高中,則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該編列預算來支應該學生的學費減免,不過根據地方財力的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的實施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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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