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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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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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第8條規定,若學生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其學費將不予減免,如已減免者,則應追繳之。此外,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該辦法規定不符:若學生申請減免學費,但其資格並不符合該辦法的要求,則學費將不予減免。例如,如果學生的父母並非現役軍人,則其子女即使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也無法享受減免學費的待遇。 二、重複申領:若學生重複提出減免學費的申請,則其學費不予減免。這樣的情況可能包括學生先前已經申請並獲得減免學費,但在此後仍再度提出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若學生所提供的證件或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虛偽或不實的情況,則其學費不予減免。例如,如果學生提交的現役軍人父母證明文件經查核後發現是偽造的,則學費將不予減免。 四、冒名頂替:若學生以冒名或頂替他人的方式進行申請減免學費,則其學費不予減免。這可能包括學生冒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或文件進行申請,以獲得不應享受的減免學費待遇。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若學生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申請減免學費,則其學費不予減免。具體來說,這可能牽涉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不道德的行為,例如行賄、欺詐、偷竊他人身份資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學生涉及刑事責任,例如偽造文件,相關的處理應該由司法機關負責,學費減免辦法僅提到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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