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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費,不予追繳
  2.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3.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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