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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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首長留辦交代人員薪津,由後任接事之日起算,至多以一個月為限,此款仍在該機關學校經費內勻支,由後任發給,其人數視該機關學校業務之繁簡,以一人至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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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16條是指在教育部所屬的機關學校中,當前任首長離職後,有關的交接事宜應由後任首長負責接手。根據該規定,前任首長在離職時應將交待事項以及相關人員的薪津情況交代給後任首長。 根據這一條規定,後任首長在接任事務時,應就前任首長所交代的人員薪津進行確認並發放。此款規定明確规定了交代人员薪津的時間限制为最多一個月,并且應由後任首長負責發出相關薪津,而且發放費用應由該機關學校的經費內進行平均分配。根據機關學校工作情況的複雜程度,規定了從一人至五人交接人員的限制。 這一條規定的範例是指在教育部所屬的機關學校中,當前任首長離職時,前任首長在交代事項中明確提到了五位相關交接人員的薪津情況。因此,根據該規定,後任首長應確保在交接事務中對這五位人員的薪津進行準確確定並發放。同時,該機關學校應在經費內平均分配這些薪津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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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