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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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首長交代表件其屬會計部分者,應根據帳冊編製,屬於財產部分者,應根據以前移交清冊與所有財產增減表編製,如有漏誤偽造及不盡不實之處,主辦會計或事務人員應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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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7 條是指在學校首長交接職務時,如果涉及到會計部門的交接,則應根據相關的帳冊編製交代表,如果涉及到財產部分的交接,則應根據以前移交清冊與所有財產增減表編製交代表。如果在交代過程中出現漏誤、偽造或不實的情況,主辦會計或事務人員都應共同負責。 例如,如果一位校長交接給下一位校長,並涉及到財產部分的交接,那麼前任校長應該根據以前的移交清冊與所有財產增減表編製交代表,以確保交接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如果後任校長發現交代表有漏誤或偽造的情況,則前任校長和相關的主辦會計或事務人員都應該共同負責。
- 偽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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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