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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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8 條,如果前後任首長在交接過程中有不清或者逾期未經交代結報的情況,或者接收交代後故意留難,或者發現交代清結後有虛報或浮報情事,教育部將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情節的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理。可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根據這些法條,如果發現交代過程中有任何不當行為,教育部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例子:如果一位校長在交接期間故意隱瞞了一些重要信息,或者在交接完畢後發現了虛報或浮報的情況,教育部可以根據相關法條對其進行相應的處分。
- 故意名詞
-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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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