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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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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任首長交接不清,或逾期未經交代結報,或接收交代故意留難,或交代清結後發現有虛報或浮報情事者,由部酌量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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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8 條,如果前後任首長在交接過程中有不清或者逾期未經交代結報的情況,或者接收交代後故意留難,或者發現交代清結後有虛報或浮報情事,教育部將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情節的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理。可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根據這些法條,如果發現交代過程中有任何不當行為,教育部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例子:如果一位校長在交接期間故意隱瞞了一些重要信息,或者在交接完畢後發現了虛報或浮報的情況,教育部可以根據相關法條對其進行相應的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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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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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8 條規定:「前後任首長交接不清,或逾期未經交代結報,或接收交代故意留難,或交代清結後發現有虛報或浮報情事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