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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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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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26條指出該辦法自中華民國76年10月15日起施行。具體來說,這意味著自該日期起,辦法中所規定的教師登記和檢定程序將開始適用。 參考資料: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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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