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11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 2.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3.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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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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