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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11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2. 2.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3. 3.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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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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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