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10 條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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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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