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9 條
- 1.教師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校長、主任甄選時,得採年資積分比序、筆試、面試或其他方式辦理;採年資積分比序方式者,其年資積分項目中,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列為單獨採計項目。
- 3.校長儲訓課程應包括校務發展與經營、課程發展與教學領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 4.主任儲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規劃與執行、課程教學與學生輔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 5.前二項儲訓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並以實務課程導向為原則。
- 6.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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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