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8 條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具備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者,得經該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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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具備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者,得經該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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