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5 條
- 1.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主管機關、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 2.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 3.具有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回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