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4 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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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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