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3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 2.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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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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