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7 條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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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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