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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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部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部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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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7條的規定,如有在修正後仍不符合本準則的教育法人,應在修正施行後進行補正。然而,這個補正的期限由教育部來制定,如果在期限內未完成補正,教育部可以根據前兩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不過,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如期辦理,並經教育部核准延長的情況則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此外,根據我的了解,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是教育部所制定的一套規範,用於管理與監督各教育法人的設立與運作。這些法人包括私立學校、教育基金會等。根據教育法人的特性,教育部針對不同的法人類型制定相應的準則,以確保其遵守法律規定並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07年修正)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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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