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6條的規定,教育法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教育部可以依照民法第34條的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相關的法院和稅捐稽徵機關: 1. 經教育部連續兩次糾正但未改善的情形。 2. 沒有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到兩年以上的情形。 參考資料: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教育部(修訂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 法人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