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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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部依前條規定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教育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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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5條,教育部有權對教育法人進行監察,若教育法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教育部將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1.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3.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 4. 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5. 隱匿財產或妨礙教育部檢查。 6. 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7. 經費開支不當。 8. 其他違反該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之情形。 教育法人在收到糾正通知後,必須在限期內進行改善。這表示教育部有權要求教育法人遵守法規和秩序,並確保其管理和財務運作的正當性。如果教育法人未遵守糾正要求,教育部可能會進一步採取相應的行動。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遺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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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