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生單位於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7條的規定,各招生單位在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的報考和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並向教育主管機關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