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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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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業發展,指教師從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等與其職務有關之下列活動: 一、進修: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進修學位、學程或學分。 二、研究: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職務有關之專題研究或實習。 三、其他專業發展活動: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競賽、展演、參訪交流,或與課程、教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學校行政與教育研究相關,能增進教師專業、專門及跨領域(科)知能發展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3 條,專業發展是指教師從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等與其職務有關之活動。這些活動包括進修、研究和其他專業發展活動。 1. 進修:教師可以到國內外的機關、政府立案的機構或學校進修學位、學程或學分。例如,教師可以去大學攻讀碩士學位或參加短期培訓課程。 2. 研究:教師可以到國內外的機構、政府立案的機構或學校從事與職務有關的專題研究或實習。例如,教師可以進行教學法研究或教育政策研究。 3. 其他專業發展活動:這些活動包括參與研討會、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競賽、展演、參訪交流,或與課程、教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學校行政與教育研究相關的活動。這些活動的目的是增進教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的發展。例如,教師可以參加一個專題研討會或工作坊,以學習新的教學方法或教育技能。 這些活動的目的是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進一步提升教學品質和學生的學習成效。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3 條的規定能夠確保教師有機會進一步學習和發展,以提供更好的教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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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專業發展,指教師從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