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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2.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3.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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