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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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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2. 2.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3. 3.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了學校教師會的設立和成員資格。根據該條第1項,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這表示只有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的專任教師可以組成學校教師會,並且必須滿足至少三十人以上的人數要求。根據該條第2項,當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可以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來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這意味著當學校的班級數不足二十班時,可以由其他同級學校的專任教師組成學校教師會,並且跨校、跨區(鄉、鎮)的人數也必須達到三十人以上。最後,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依照第1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的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這表示一旦一個學校的教師已經組成了學校教師會,他們不得再參加其他學校的教師會。

  • 人民團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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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