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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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 2.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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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了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和全國教師會的定義,可對這些組織進行解釋如下: 1. 學校教師會:指由各級學校的專任教師所組成的職業團體。這意味著學校教師會是在學校內部組成的,由該學校的專任教師共同組成,以維護教師的權益和專業。 範例:一個國小的專任教師共同組成了該校的教師會,以解決學校中的教育問題、維護教師的權利等。 2. 地方教師會:指在直轄市、縣(市)區域內由學校教師會的成員組成的職業團體。換句話說,地方教師會是由同一個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教師會組成的結合體。 範例:某個縣市內的不同學校的教師會組成了該縣市的地方教師會,以共同合作解決該區域內的教育問題。 3. 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的會員共同組成的職業團體。全國教師會是在全國範圍內由不同地區的地方教師會組成的結合體。 範例:各個縣市的地方教師會組成了全國教師會,以共同合作解決全國範圍內的教育問題。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21)。教師法施行細則。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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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