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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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教師的聘約可以由各級主管機關制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組織也有權根據教師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達成協議,制定聘約準則。教師的聘約內容必須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聘約準則。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教師法全文: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0 - 教育部教師法施行細則全文: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88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條第二款條文
- 教師法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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