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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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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2. 2.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3. 3.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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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教師的聘約可以由各級主管機關制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組織也有權根據教師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達成協議,制定聘約準則。教師的聘約內容必須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聘約準則。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教師法全文: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0 - 教育部教師法施行細則全文: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88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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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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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