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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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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5條,教師可以使用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獎勵學生優良表現。對於特殊優良學生,教師可以建議學校給予以下獎勵:嘉獎、小功、大功、獎品、獎狀、獎金、獎章、以及其他特別獎勵。舉例來說,教師可以給予優秀學生一個獎狀和一些獎勵品作為獎勵,以鼓勵他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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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5 條規定:「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