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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