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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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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 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6條,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應依據學生的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可以採取一系列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勸導改過、口頭糾正、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的活動、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調整座位、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扣減學生操行成績、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還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教師在需要的時候,除了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之外,還可以請求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作為例子,教師可以在學生有不當行為時,先進行勸導改過,口頭指出學生的錯誤並鼓勵他們改正。如果行為嚴重,教師可以取消學生參加課程表列以外的活動,例如學校的社團或校外活動。在需要時,教師還可以適當地增加額外的作業或工作,以提醒學生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此外,如果學生造成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損害,教師可以要求他們負起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83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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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6 條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