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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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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7條,當教師進行管教措施後,如果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可以提出以下措施: 1. 警告: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給予警告作為處分。 2. 小過:對於較嚴重的違規行為,可以給予小過處分。 3. 大過:對於嚴重的違規行為,可以給予大過處分。 4. 假日輔導:安排教師在假日進行輔導,幫助學生改善行為。 5. 心理輔導:提供心理輔導給學生,幫助他們處理心理壓力和情緒困擾。 6. 留校察看:安排學生留校察看,以便監督他們的行為。 7.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將學生調到其他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以改善他們的行為。 8.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要求家長或監護人參與學生的管教,共同協助解決問題。 9.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將嚴重的違規行為移送給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10. 其他適當措施:針對特定情況,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了以上的措施外,根據需要還可以進行輔導轉學的處分。 參考資料: 教育部國教署 (2022)。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0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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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