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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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