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8條規定,教師在執行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需遵循適當的程序,不得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根據該法規,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應該謹慎行事,避免使用過度的懲罰或施加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學生的權益和安全,確保他們在學校得到適當的教育環境。 參考資料: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育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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