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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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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8條規定,教師在執行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需遵循適當的程序,不得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根據該法規,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應該謹慎行事,避免使用過度的懲罰或施加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學生的權益和安全,確保他們在學校得到適當的教育環境。 參考資料: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育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14]

  • 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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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