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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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