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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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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9條,如果學生攜帶的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教師或學校有權將其保管起來,並在必要時通知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領回。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學習環境的安寧和學生的專注度。例如,如果學生攜帶了嘈雜的音樂播放器或遊戲裝置,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將其交給教師保管,以確保在課堂上沒有干擾因素的存在。參考資料可以是「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最新的版本。

  • 攜帶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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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9 條規定:「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