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9條,如果學生攜帶的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教師或學校有權將其保管起來,並在必要時通知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領回。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學習環境的安寧和學生的專注度。例如,如果學生攜帶了嘈雜的音樂播放器或遊戲裝置,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將其交給教師保管,以確保在課堂上沒有干擾因素的存在。參考資料可以是「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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