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