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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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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0條,教師或訓輔人員必須立即處理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以下情況的學生: 1. 學生攜帶或使用具有殺傷力的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範例參考:依據刑法第286條第1項,具有殺傷力的槍械為違禁物品,不得持有、販賣或使用。 2. 學生攜帶或使用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範例參考: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禁止製造、販賣、使用或持有毒品。 3. 學生攜帶或使用猥褻或暴力的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範例參考:根據刑法第235條,散布或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的行為是違法的。 4. 學生攜帶或使用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物品。 範例參考:根據菸害防制法第25條,未成年人持有、吸食或購買菸品都是違法的。 5. 學生攜帶或使用其他違禁品。 範例參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的違禁品可依據該法律進行處理,例如國產標章法、消防法等。 以上解釋皆參考自相關法律與法規,且符合最新之法律資訊。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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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0 條規定:「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