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1 條,學校在制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時,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這些代表共同參與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方針與措施。訂定完成後,學校應將這些要點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再實施。 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工作得到多方參與和核定,以提升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在制定要點時,學校需要納入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和建議,以確保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措施能夠照顧到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該辦法最新於 2009 年修訂,並於 2009 年 4 月 13 日發布。根據該辦法的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的制定應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共同參與。 這意味著在制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時,學校應邀請這些代表參與討論和制定。他們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可以提供不同的觀點和建議,以確保制定出符合多方需求的要點。 這項法條的一個例子是,一所學校在制定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要點時,邀集了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進行討論。他們共同研究並制定了一份要點,其中包括了輔導和管教學生的措施和方針。這份要點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定後,成為該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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