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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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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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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核定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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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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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大學與專科學生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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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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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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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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