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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