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2 條,學校在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細節,須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 根據上述法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的組成需要包括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共同制定學生獎懲事項的相關規範和準則,并負責處理學生獎懲案件。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 106 年度 全字 第 323 號判決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育部,2008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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